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更为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首位
(一)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地区、部门和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办法措施,落实资金保障,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宣传培训,全力以赴做好2013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房租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市本级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1000万元,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相应建立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拓展计划
(三)依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带动就业增长。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提前全面促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基本要求和战略重点,针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钢铁、装备制造等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牧业等对人才的需求,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各地区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鼓励、引导和约束各类企业特别是新上项目,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收高校毕业生。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引人才优势,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强化促进就业责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岗位对接、引领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拓展毕业生就业岗位,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把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免交登记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六)落实税收、金融等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反担保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执行。对自主创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经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2〕138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对接模式,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七)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职业院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各地区要普遍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标准化的免费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高校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队伍,加强跟踪指导服务,提高创业服务质量。
(八)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和稀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立大学生孵化、创业基地。各地区也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要落实扶持政策,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创办企业的,给予其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到2015年,实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0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40%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计划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作。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牧、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储备计划”等六类基层服务项目。衔接好招募、岗位管理和期满就业等各个环节的关系,稳妥解决好服务期间的各项待遇和期满就业等问题。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要安排不低于招录总数15%的职位,旗县区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40%、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20%的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录、招聘。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募工作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优先录用服务基层期满高校毕业生,帮助这部分毕业生在基层实现稳定就业。今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再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加分政策,学历和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六类基层服务项目毕业生服务期限计算工龄。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实施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苏木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对到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等艰苦边远地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以上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区要以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继续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贴每月不低于1000元,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企业见习的,见习补贴由企业和政府各承担50%,其中政府分担部分由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完善就业见习各项规章制度,构建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年内,市本级要在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业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各地区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入驻孵化、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计划
(十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高校、职业院校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门技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的有关要求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计划
(十四)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报到制度,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并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摸清就业服务需求,提供专项就业指导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十五)有效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要摸清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毕业生的底数,纳入本地区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掌握求职信息,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十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面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益性岗位1000个左右。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促进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就业。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年要拿出录用、招聘计划总数15%的职位、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要拿出不低于招募总数15%的比例定向招募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在公共服务类窗口单位设置蒙汉兼通岗位招聘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每年要按接收计划20%的比例面向蒙古语授课毕业生进行定向招录。对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3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和身体残疾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高校毕业生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十九)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尽最大限度安排空余编制,用于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等地区要利用基层空余编制,专门组织公开招聘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就业,逐步缓解基层紧缺人才不足的问题。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计划
(二十)强化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服务。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采取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供求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系列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并及时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分区域、分专业、分岗位、分群体,举办各类招聘活动,力争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或人才派遣实现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异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市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二十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工作。各级人事、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各级人事、人社部门要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二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调研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入高校、基层和用人单位调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等情况,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在政策助推、资金扶持和服务融合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设计,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一体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区、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2013年6月20日